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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报
人民法院报我国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呈现水涨船高态势,然而却忽视了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,许多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出现调解率和反悔率“双高”的反常现象,给当前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带来诸多危害。
调解即“调而解之”,法官通过居间协调促使当事双方互谅互让,与判决相比,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,从而达到案结、事了、人和的综合效果。然而,审务实践中,众多的调解案件虽然“表面看起来很美”,但却存在诸多履行不能或通过强制才得以履行的情况。众所周知,判决案件执行难是困扰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万博ManBetX,然而,调解案件执行难却令人难以接受,由于调解多数情形下需原告作出适当让步,甚至在执行中还要进行二次“权利让渡”,结果只能是案子结了、事却没了,更谈不上人和,浪费较多的司法和社会成本,这与我们设置调解制度的初衷很不相符,着实令人深思。
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,当前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对于调解工作给予空前重视万博ManBetX,而衡量一个法院,一个法官的标准是什么呢?如何才能激发法官调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呢?这就需要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审判管理,因为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”,必须靠绩效考评指标的设置和运行来管人、管事、管案。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中的一项,作用毋庸置疑,但“成绩单”被个别地方法院走形变样,甚至成为“狼牙棒”,逐渐成为衡量法官能力的一杆标尺。在调解率考评机制强势推动下,近年来法院调解结案数水涨船高,但乐观数据的背后存在诸多“空调”现象,除了一些当事人客观执行不能,主观虚假承诺等原因外,法院和法官在执行调解制度上的思想和行为偏差,即过度追求调解结案,忽视实际执行效果,对于造成上述负面效果无疑作用更大。
调解程序本应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益让渡和利益交换关系,但调解结案同时又会对法官评优评先添分加码,导致现在的调解全过程不可避免夹杂着法官利益考量因素,这种不合理的考评方式及其错误导向,使法官普遍产生盲目倾向调解结案的不良偏好,追求高调解率的法官“能调则调”,“不能调创造条件也要调”,丝毫不考虑结案后的实际履行效果,调解程序竟然变成法官与当事人心理博弈的“名利场”。法官作为调解程序的实际发起者和最终裁判者,掌握更多法律知识和诉讼常识万博ManBetX,知悉更多双方信息,对双方诉求衡量最为准确,无疑是决定调解程序走向的最重要主体,倘若这个关键环节控制不好,便会使调解制度走上不良轨道,最终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和司法公信力降低。
面对法官跑偏走样的调解心理和行为,如果再将调解与其他结案方式做优劣评判意义不大,甚至产生不良副作用。因此,我们更应从法官执法角度寻找问题根源,通过重新考量调解率考评的合理性,科学设置指标参数正确引导法官的调解行为。当前的调解率是调解结案数和案件总数之间的比,更多体现数量之间的一个简单除法,具有明显片面性,没有从整个结案流程考量调解案件的后续执行效果,法官想当然认为调解阶段只能解决“该给”的问题,不能解决“给得了”的问题,执行程序成了法官掩饰调解质量的“避风港”,为法官恶意调解预留了法外空间。
要想解决这一根本问题,必须将执行效果因素吸收进调解率的计算过程,给予调解和执行兼顾的法官以肯定评价,反之,没有执行的调解案件无异于做了“无用功”,则给予较低评价,将其排除在调解率考评参数范围之外。如此,法官无疑自觉充当好三种正面角色,即信息传播者、方案提议者和程序控制者,确保调解模式下双方对抗和风险的减少,对权利义务的处分始终处于一种合作状态,并尽最大限度地勤勉义务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。
总之,法官在科学合理考评制度下必然产生诚信调解心理,进而外化为非功利性的司法行为选择,该种选择在诉讼环境中保持一种常态,必将有利于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。